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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宏利就閣下不時與宏利或其聯繫人進行買賣,並向宏利或其聯繫人提供個人資料或資訊,而向閣下出具以下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本個人資料收集聲明組成規管閣下在宏利開立的宏利智晰投資服務帳戶條款的協議 (「該協議」) 的一部分。

就本聲明而言:

定義

1. 本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中使用的「查閱資料要求」、「改正資料要求」、「資料當事人」、「資料使用者」、「直接促銷」、「核對程序」及「個人資料」,均應具有《條例》中界定的涵義。
「客戶」指資料當事人,包括(但不限於)宏利智晰投資服務所提供之基金的過往、現有及潛在股份/單位持有人。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宏利」指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某一項宏利智晰投資服務所提供之基金,或(就其各自的客戶而言)代名人(定義見協議)(視情況而定)。
「宏利基金」指由宏利集團成員不時管理、發起或發行的任何投資基金(某項或所有此等投資基金)。
「宏利集團」指宏利金融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聯屬公司。宏利集團各成員於本個人資料收集聲明項下的權利和責任,均為各別,而非共同的。各成員概不負責其他成員的作為或不作為。
「宏利智晰投資服務所提供之基金」指由宏利過往或現時根據協議,通過宏利智晰投資服務帳戶,分銷或提供以作投資的任何投資基金。
「條例」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

收集

2. 客戶需不時向宏利提供個人資料,以便獲得提供有關其宏利智晰投資服務帳戶的產品或服務。若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可導致宏利無法建立或繼續業務關係,或無法提供產品或服務。

3. 宏利亦會在業務關係存續的正常過程中,從客戶收集或獲得個人資料(例如,申請變更受益人;或投資基金的其中一位聯名股份/單位持有人申請轉換投資基金)。

目的

4. 視乎客戶與宏利的關係性質,使用客戶個人資料的目的各有不同,可包括以下目的:
a. 處理、評估和確定客戶對產品及/或服務的申請或要求;
b. 執行、維持、管理和運作已向客戶提供的產品及/或服務;
c. 確認客戶身份,並專門識別客戶;
d. 確認所收集資訊的準確性;
e. 加深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評估客戶申請、評估宏利所承擔的任何風險;
f. 根據客戶在宏利開立的帳戶的條款和條件,提供投資管理服務、交易和顧問服務、託管服務和其他服務;
g. 執行與產品及/或服務相關的任何職能和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市場推廣、審計、報告、研究、分析,以及一般服務、維持網上服務和其他服務;
h. 為客戶研究及/或設計產品及/或服務,宣傳、改善和促進提供產品及/或服務;
i. 開展核對程序(定義見《條例》),但廣義包括比對資料當事人的兩套或多套資料,以採取不利於資料當事人的行動,例如:拒絕申請;
j. 遵循約束及/或適用於宏利、宏利集團任何成員或宏利智晰投資服務所提供之基金(無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的任何法律、規則、規例、實務守則、指引或指南,按要求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於向當地或外地的監管機構、政府機構或行業公認組織(無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例如:投資基金聯會或協會、信用參考機構或審計機構進行披露;
k. 遵循宏利、宏利集團任何成員或宏利智晰投資服務所提供之基金因為其金融、商業、業務、其他利益或活動在有關當地或外地監管機構、政府機構、或行業公認組織的司法管轄地區内進行,或涉及該等機構組織的司法管轄權,而與當地或外地監管機構、政府機構、行業公認組織(無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訂立,並承擔或受約束的任何合同、其他承諾或安排;
l. 使用於(無論是涉及資料當事人或其他人士的)營運目的、信貸評估、信貸評分模型或統計分析(每一項均包括行為分析,以及與宏利集團總體關係的評估,其中包括遵循在宏利集團內部共用資料和資訊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及/或使用資料和資訊的宏利集團全球計劃,或相關於宏利智晰投資服務所提供之基金的計劃,以符合制裁、防止或偵測洗錢、恐怖活動資金贊助或其他非法活動);
m. 行使宏利可擁有向客戶提供產品及/或服務的任何權利;
n. 進行身份及/或信貸核查;
o. 確定欠付客戶或欠收客戶的任何債務金額,及向客戶或向任何為客戶的債務提供任何擔保或承諾的人士收取和追討任何欠收金額;
p. 使宏利或宏利集團任何成員之權利或業務的實際或擬議受讓人、承讓人、參與人或次級參與人,能夠對該等轉讓、轉移、參與或次級參與的預期主體交易,進行評估;
q. 宏利提供的任何特定服務或產品中的特殊目的;
r. 與上述相關的任何目的(包括尋求專業意見),或與宏利或宏利集團任何成員按其一般政策不時向客戶提供的、並在通告、通函或其他條款和條件中列出的,保險、職業退休計劃、強積金計劃、投資基金、財富管理服務,以及其他金融產品和服務相關的任何其他目的。

承讓人

5. 宏利持有的客戶個人資料將予以保密,但宏利(或提供下文(b)所列服務的任何代理人、分判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可就上文第 4 節所列出的任何目的,將該等資料轉移給下列人士及/或實體(無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
a. 提出任何索賠的任何人士,該等索賠由客戶提出、針對客戶或涉及客戶,並與任何產品及/或服務相關;
b. 提供行政管理、電信通訊、資訊科技、付款、資料處理或儲存、市場推廣、郵寄、列印、電話行銷、客戶滿意度分析或其他服務給予宏利或宏利集團任何成員的任何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任何託管人、執行人、過戶代理人、投資經理、投資顧問或分銷商,該等服務與業務營運相關;
c. 任何信用參考機構,或(若有違約情況)任何債務託收機構;
d. 任何顧問(包括其僱員),或其他中介(包括其僱員);
e. 已向宏利或宏利集團任何成員承諾,將保密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
f. 宏利或宏利集團之權利或業務的任何實際或擬議受讓人、參與人或次級參與人;
g. 宏利集團任何成員;
h. 宏利或宏利集團任何成員有義務,或必要向其披露的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當地或外地的監管機構、政府機構或行業公認組織,該等披露遵循約束或適用於宏利或宏利集團任何成員的任何法律、規則、規例、實務守則、指引或指南;
i. 宏利或宏利集團任何成員有義務,或必要向其披露的任何人士,該等披露遵循宏利或宏利集團任何成員因為其金融、商業、業務、其他利益或活動在有關當地或外地監管機構、政府機構、或行業公認組織的司法管轄地區内進行,或涉及該等機構組織的司法管轄權,而與當地或外地監管機構、政府機構、或行業公認組織(無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訂立,並承擔或受約束的任何合同、其他承諾或安排。

將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

6. 宏利擬在下列產品和服務的直接促銷中,不時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
a. 投資基金、公積金及/或公積金計劃、財富管理服務、保險,或其他金融產品和服務;
b. 獎勵、長期支持或尊享計劃,及相關產品和服務;
c. 宏利集團任何成員的合作品牌夥伴的產品和服務(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載於相關產品和服務的申請表,視情況而定)。

可以作該等直接促銷用途的客戶個人資料,只限於下列類別:
a. 姓名;
b. 性別;
c. 出生日期;
d. 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的一部分;
e. 聯絡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通訊地址及住宅地址);
f. 客戶已購買或申請的產品及/或服務的資料,包括其購買或申請的產品及/或服務的分銷渠道(包括當中的個人顧問或中介機構)。

除非宏利已經就擬作用途獲得客戶的同意,否則不得使用資料。

提供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

7. 宏利擬向宏利集團(不包括宏利本身)不時提供客戶的個人資料,供宏利集團作下列產品和服務的直接促銷用途,以換取金錢和其他財產:
a. 投資基金、公積金及/或公積金計劃、保險、財富管理服務,或其他金融產品和服務;
b. 獎勵、長期支持或尊享計劃,及相關產品和服務;
c. 宏利集團任何成員的合作品牌夥伴的產品和服務(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載於相關產品和服務的申請表,視情況而定)。

 可以向宏利集團(不包括宏利本身)提供作該等直接促銷用途的客戶個人資料,只限於下列類別:
a. 姓名;
b. 性別;
c. 出生日期;
d. 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的一部分;
e. 聯絡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通訊地址及住宅地址);
f. 客戶已購買或申請的產品及/或服務的資料,包括其購買或申請的產品及/或服務的分銷渠道(包括當中的個人顧問或中介機構)。

除非宏利已經就擬作用途獲得客戶的同意,否則不得使用資料。

8. 根據《條例》,資料當事人有權:
a. 要求查閱其個人資料;
b. 要求改正其任何不準確的個人資料;
c. 查明資料使用者的個人資料政策和慣例;
d. 獲悉資料使用者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
e. 獲悉資料使用者已經使用,或即將使用,所持有個人資料的主要目的;
f. 透過下文第 9 節所列出的渠道,提出查閱資料要求和改正資料要求。

9. 根據《條例》規定,宏利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要求收取合理費用。您不須付任何費用可要求宏利停止在直接促銷中使用您的個人資料。要求可以書面形式向個人資料私隱主任提交:

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九龍觀塘海濱道 83 號
宏利大樓 23 樓

2020年10月14日 -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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